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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开汽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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驾校教练没跟车 学员翻入深沟致一死四伤

编辑:驾驶网    来源:青岛新闻网    2015-01-04    👁3515  

    教练张某,不仅将个人的私家车当成教练车使用,而且在学员学车时未跟车,导致学员陈某某在驾车时翻入深沟,致其严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,另外同车学员赵某等4人受伤。事发后,即墨法院审理认为,张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此外,判处张某、涉事驾校赔偿学员赵某各项损失32万余元。 

  据了解,张某是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永昌驾校”)的教练员,事故于2012年11月29日9时许发生在驾校内。事故发生后,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,于2012年11月30日被刑拘。随后,即墨检察院向即墨法院提起公诉。据了解,对于死者陈某某的民事赔偿,经协商,张某、永昌驾校决定共同赔偿50万元。 

  后经即墨法院审理认为,张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,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,应予惩处。鉴于其案发后投案自首,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,确有悔罪表现,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。最终,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 

  随后,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的学员赵某,又将张某、永昌驾校推上被告席,提起民事诉讼。赵某表示,事故发生后,他受伤住院70天。后经鉴定,其构成一处九级伤残、三处十级伤残,后续治疗费鉴定为16000元至18000元。 

  即墨法院审理认为,赵某与永昌驾校已形成培训合同关系,在接受培训时受伤,驾校应当赔偿,而教练员张某在培训学员学车时存在重大过错,也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此外,法院还认为,赵某作为成年人在不具备教练车条件的车辆上学车,存在一定过错,应承担一定责任。经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,认为张某应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,以50%为宜;永昌驾校承担40%的次要责任,赵某自身承担10%的责任。 

  最终,法院判决由张某赔偿赵某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8.3万元;永昌驾校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永昌驾校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4.6万元。 

  记者了解到,根据相关规定,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,由教练员承担责任。学员在培训活动中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,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 

  ■调查 

  教练员“缺位”现象挺普遍 

  记者从交警部门获悉,2014年,全市新增驾驶人19万人。随着近年来学车潮的不断升温,每辆教练车上的学员多达十几人甚至数十人。为了解决这种矛盾 ,一些教练干脆将自己的私家车当成教练车。由于私家车在副驾驶位置没有辅助刹车装置,陪练人员难以在紧急时刻刹车制动,存在极大安全隐患。 

  此外,按照规定,学员在练车时,教练员必须坐在副驾驶位置上进行指导。1月3日,记者对20名正在学车的学员进行调查,其中18人表示,在学车过程中,曾出现过教练员“缺位”的情况。有11人表示,教练员经常出现“缺位”现象。“特别夏天,教练经常躲到阴凉地凉快,安排其他学员坐在副驾驶位置。”学员刘女士告诉记者。 

  采访过程中,市民李先生讲述了他所经历过的惊心一幕。“曾经有一次,教练外出办事,让学员自己开车练习科目三。”小李说,当其中一位学员驾车转弯时,不小心将油门当成了刹车,车子冲向了路边的一个沟,“幸亏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学员及时踩下了刹车,不然后果不堪设想。”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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